合同纠纷
请问这种情况我是否有违约责任?
请问这种情况我是否有违约责任? 我租了一个房子,租房合同于今年3月中旬到期后,可恶房东一直赖着不肯退我押金,四月初的时候我就直接向法院起诉了这个恶人,法院开庭时间定在9月中旬。现在这个人提了一个证据,说是我从一月份到三月份期间产生的电费一直未交,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关于“如果拖欠水电费两月以上就属于违约行为”的约定,说我违约了(合同约定违约需要支付一个月租金为违约金)。但是实际上是,电费明细单出单的时间是3月初,因为这个人一直不退我押金,为了避免继续损失,我也未继续交电费(因为一般都是退房退押金时一起结算的)。不知道这种情况我是否违约?
我想了一下,至少这几点理由应该保证我不违约吧:
1、合同是3月中旬就结束了,而从我知道该交电费的时间即三月初起,到合同结束,是没有两个月的,而合同结束后,相关的约定就没有效力了;
2、房东拒绝退还我的押金,因而我也有权利拒绝继续履行我的还款义务;
3、我在4月初就已经提交起诉了,相关的权利义务需要等待法院判决后才能再计算了;
不知道上述哪条理由会被法院采信?还是有其它什么理由?麻烦各位大律师帮忙看看,谢谢了。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xdzha(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09-09-07 1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