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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如何处理

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如何处理 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
  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
  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
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上面的“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有法律依据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scacg(广西-南宁)
提问时间:2016-01-14 22:03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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