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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

谁来告诉我这样的情况到底算什么意思

谁来告诉我这样的情况到底算什么意思 2009年8月5日,我在学校读书,下午吃晚饭去的时候书包留在教室里,等我回来发现放在书包里的PSP没了,一套东西价值1500元,后来老师陪我一起在学校的派出所里报了案
2个礼拜之后派出所打电话给我说小偷抓到了,也承认了东西是他偷掉的,但是已经卖给一家二手店,那家店又刚巧在第2天把东西卖出去了,然后我能提供的只有收据,没有带公章的发票
就因为这样的原因我失窃的东西就拿不回来了吗?1500元对我来说不是小数目,而且小偷的口供也完全能对的上,法律上有没有那条能帮到我的?我只想要回属于我的财产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270876……(上海-徐汇区)
提问时间:2009-09-06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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