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单位职工将一个集资房资格先后两次出让,所签的两份都可以获得集资房吗?
单位职工将一个集资房资格先后两次出让,所签的两份都可以获得集资房吗? 1996年初,某单位的集资房工程始建时候,职工A因没钱付清集资房款而与本人签订合同,约定将其集资房以68000元的价格出让给本人(其中集资建房款45000元+资格补偿款23000元)。该单位不反对职工的出让做法)。签约后,本人以职工A的名义将45000元付给了该集资建房单位,有收据。并付给了职工A3000元的资格转让补偿款(剩余的资格转让补偿款20000元合同约定楼房建好交房后支付)。几个月后,楼房已基本建成,此时,职工A隐瞒了集资房资格已出让的真相,欺骗第三人B跟其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合同价格也是68000元),当时第三人实际付给职工A55000元。不久,第三人B发现真相后,将职工A
抓起来狠揍了一顿,逼迫职工A与其重签合同,将签约时间改到本人与职工的合同时间之前。如今,第三人不顾本人的阻止,先下手为强占用了该集资房,被本人多次清理也拒不搬出,致使本人合同目的无法达到,现本人诉至法庭,诉求本人与职工A的合同合法有效并继续履行。但该集资房已被第三人暂用,请问:法院能支持本人的诉求吗?职工A的行为构成欺诈吗?第三人与职工A的合同合法有效吗?第三人有权获得该集资房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功夫熊猫(海南-海口)
提问时间:2011-08-24 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