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婚姻家庭

请回答如下问题

请回答如下问题 问:男方(在北京工作)2006年初在北京贷款购房,2008年4月11日同女方(在平顶山工作)在北京进行登记结婚,没过几天日子二人就闹分手,从此,在以后的三年里二人过着分居两地的生活,经济各自独立,且女方没有拿过一分钱参与男方还贷,现在要离婚了,女方提出要分割还贷和增值部分,对此如何认定?现在法院是怎样认定和执行的? 新婚姻法讲:不参与还贷的一方能否分割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
    现在问题是,同一个问题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到底怎样认定这个问题,请律师先生们给个较合理的说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zl288(河南-平顶山)
提问时间:2011-08-23 11:12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