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民事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出院以后的护理期限及护理费如何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出院以后的护理期限及护理费如何计算? 2008年七月份,我步行过马路时,不小心与一个78岁的老太太碰撞,导致老太太骨折,医院治疗一个月以后出院,医药费花费大约3万,现在老太太出院已经一年了,出院以后雇佣保姆7个月,保姆费大约花费1万元,伤残鉴定是八级,现在老太太生活不能完全自立,以后一直要有人陪伴护。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大概匡算了一下不包括护理费大约要产生6万元左右的费用。请问如果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我要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  出院以后的护理期限及护理费如何计算?  象这样的情况法律具体关于护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栋梁之人(陕西-西安)
提问时间:2009-09-04 19:40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