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幼儿在幼儿园受伤骨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据此,如果幼儿园不能证明他们尽到了教育、管理之责任,应当承担责任。
答:主要由致害人的监护人承担,幼儿园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有致害人的监护人和幼儿园承担责任
由致害人的监护人、幼儿园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存在过错,应该赔偿
由小孩的监护人赔偿,幼儿园承担过错责任
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1年,建议尽快处理。和幼儿园、致害小孩家长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