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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八条中的公共利益如何理解?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八条中的公共利益如何理解? 我县政府在二年前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拆迁,仅有一个钉子户至今未拆。现在那一块地上的几百户居民都已经被拆迁安置,住进了新房,且那块地已经被开发成新的商业中心,商业楼盘都已经快盖好了。现在那个钉子户告我们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程序上存在问题,说实话的确存在收回土地使用权上的行政程序瑕疵,此钉子户要求按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撤销此收回土地决定,但是我方认为即使县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合法,现在已经不能撤销此决定了,因为如果撤销,那一切又回到原来的状态,总不能将被拆迁的几百户又弄回原地、将开发的房子重新恢复原状吧,这将是多大的损失啊,这算不算涉及“公共利益”?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zhxsh0……(安徽)
提问时间:2009-09-02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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