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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经销合同中,供方单方变更销售返利,应沿用什么法律条款追索?

产品经销合同中,供方单方变更销售返利,应沿用什么法律条款追索? 产品经销合同中,供方单方变更销售返利,应沿用什么法律条款追索?
 
我与某公司签订产品经销合同,合同条款规定,销售返利:甲方按照乙方实际回款额的22%计算销售返利。但是在年度对账单上,甲方以一部分提供的货物为特价品为由,拒绝给我销售返利。而且,所谓的“特价品”无返利的说法,并没有在合同里有任何约定。

请问,我如果向法院要求仲裁,这部分“特价品”的销售返利的追索,有法律依据吗? 这种的经济纠纷都沿用哪部法律呢?

(问题补充):
如果在仲裁过程中,甲方会应用哪条法律依据来支持 “特价品”不予返利来反驳我的追索呢?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panaxy(福建-泉州)
提问时间:2009-09-02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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