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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

关于车险理赔中以前没遇到过的新问题!

关于车险理赔中以前没遇到过的新问题! A车(凯旋)把B车(宝马)蹭刮,全责,报交警后,交警简单处理后让双方去物价部门作价,物价部门给A车作价车损1400,B车1000,虽然B车只需要修复而不需要换件,但由于是高档车,B车肯定需要去4S店维修,1000元定价远远不够,于是A车车主特意随同B车车主前往4S店解决,当时4S店给出的维修价格为3000元,与物价给的1000相差较远,于是A车车主与自己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通此事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回复可以去4S店维修但需要提供相应发票等物。维修结束后A车主去保险公司办理随后的相关事宜,但保险公司给出的B车的理赔款为1300元,A车主对价格有异议,但保险公司坚持以物价部门给出的1000元核价为准,并以此为据不肯去为实际B车发生的维修费用3000元进行给付。请问这样合理么?如果不合理该如何解决?多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gengan……(天津)
提问时间:2009-09-02 08:57
已有5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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