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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94年就嫁到湖南。父亲2000年去世,母亲2001年起和我在武汉生活

姐姐94年就嫁到湖南。父亲2000年去世,母亲2001年起和我在武汉生活 姐姐94年就嫁到湖南。父亲2000年去世,母亲2001年起和我在武汉生活。2011年因我小孩在读小学二年级需要我母亲照顾,而我姐姐当时已41岁,她小孩也已读初三,她小孩有小孩的爷爷奶奶照顾,我拒绝了姐姐要我母亲去湖南照顾她本人(当时处于离婚单身状态)的要求。姐姐因此起草文书:1.断绝和我及母亲的来往。2.由我全权负责母亲的养老送终,但不得独吞家产。文书上包括我姐,我母亲,我,我老婆,我大姨妈,我大姨夫,我小姨妈,我小姨夫均签字见证。问题:如果我全权负责母亲的养老送终,我母亲走后,我母亲名下的房产,我能继承多少份额?那份文书能否在法律上说明我姐放弃或未尽赡养义务?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16-01-04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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