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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关于2011-8-13日实行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关于2011-8-13日实行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根据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的情况如下:
房子是我婚前签订的,并且婚前给了部分首付款.婚后父母又给了部分付首付,并且贷款也是在婚后下来的,产权是在双方名下.
且我有有力证据证明我及我的父母出资,贷款是我填写的,且主还款人也是我,还款也全是我(有证据证明是我自己的工资卡里面扣除的)
请问各位律师:
房子归谁?
婚后父母出资部分归谁?
贷款怎么分配?
增值部分怎么分配?
谢谢..祝各位耐心的律师身体健康,生意兴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eezom(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1-08-16 10:18
已有6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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