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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离婚后对离婚协议的条款不满意,可不可不执行

离婚后对离婚协议的条款不满意,可不可不执行 我们俩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当时所签内容:1\孩子归女方,男方负抚养费700元/月,2\房子归女方,但由于是贷款买房,每月贷款由男方按时支付.现在我就是对这两条内容不满意.我每月工资2000元,抚养费不应该给800元,房子即然都已给了女方,我也不应该再还房货每月1600元.(房货学有两年还清,女方同意在还房贷期间,抚养费可以不给)现在实事是孩子每天上学都是奶奶接送,女方只是晚上接回去睡觉.现在的情况其实就是我们也在变象的出抚养旨费.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购房时的名字是我的名子,由于贷款买房现在房子的户名也不能更改.请问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更改户名.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青柳(山东)
提问时间:2008-10-09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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