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合同纠纷

寻求帮助--合同问题

寻求帮助--合同问题 希望我的问题,能得到专业律师的指点,感激不尽。
06年10月至09年3月期间在忌锟上班,09年3月份离职后到该公司的工厂上班,该工厂名为溶资,公司和工厂的法人代表为同一个人。在忌锟公司上班期间,该公司在07年12月份才给我签合同,签合同的公司名不是忌锟,是溶资工厂的抬头,给我缴纳的外来综合保险公司名都是溶资。
09年离职后在溶资工厂上班时候,他们属于承包形式,与我签订合同的抬头为溶资,合同上是承包这个工厂的负责人姓名,缴纳保险是由忌锟公司负责,缴纳保险的抬头为溶资。2011年3月份离职后我查询保险发现,此忌锟公司少给我缴纳6个月保险,少缴纳的保险时间在06年10月至07年03月份,也少给我签订近1年的合同,就是06年10月至07年11月都没有签订.问题1:我想通过仲裁是否可以要求该厂补还我未缴纳的保险,以及未签订合同按照2倍工资支付给我。问题2不知道这样实效是否过期,此实效是从我最终离职(11年3月份)起算起,还是从忌锟离职的日期算起(09年3月),问题3,如果可以的话,补偿期间的工资条我都已丢失如何计算呢,非常感谢给以帮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ily092……(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1-08-10 08:16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