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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拘禁罪警方作行政处罚能否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涉嫌非法拘禁罪警方作行政处罚能否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 我的一个亲戚,未成年人被非法拘禁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已有三个多月了,一至未得到解决,上个月,我们去询问案情,警方称;只能是行政处罚。根据《刑法》238条规定;只要是非法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就构成该罪。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按理立案侦察案件的标准的规定》指出;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犯罪嫌疑人我非法拘禁数小时之久,并进行搜身、恐吓(说要下两件子)、殴打(搧耳光),虐待(不给水喝,不给饭吃),羞辱(喊过路的十多人看玩艺儿围观取乐)。造成在外流浪24天,缀学在家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危害极大。可以看出罪名应当是成立的,为何警方要从轻处罚。而且迟迟还得不到解决。据了解,6月份的时候立案,可现在又撤销刑事处罚改行政处罚。我们认为不是客观,公正的处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汉水友人(陕西-安康)
提问时间:2011-08-08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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