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
土地抵押之后新建的房屋能否作其他抵押
土地抵押之后新建的房屋能否作其他抵押 《物权法》第200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无权优先受偿,不就意味着可以有其他的能够优先受偿的债权人么,所以我认为新增房屋可做其他抵押,这样认为可以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uquan……(江西-南昌市)
提问时间:2011-08-08 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