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2010年2月初,为别人在信用社担保19万,还款日期为2010年2月初。2011年7月中旬收到法院起诉书。借款人2010年5月因借高利贷被移交公安机关,后有刑事判决书。担保时有三个担保人,其中两人都是有固定收入的工作人员,另一人为农民,签字时还不是她本人签的。签订合同时三个担保人不是同时到场,借款的数额以及还款的日期都是事后才知道的。查阅相关资料,不是本人签字的那个担保人应该不承担责任,那这样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另外两人是否还应承担还款责任?银行又是否存在责任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uimin……(江苏-南通)
提问时间:2011-08-08 0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