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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电子邮件可作为邮件通知对方的约定证据吗?

电子邮件可作为邮件通知对方的约定证据吗? 我(乙方)和甲公司(甲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合同约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而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按照本意向书第二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酬金,经乙方催告后 叁拾  日内仍未支付;

目前甲公司已经超过半年未能支付我酬金,我想通知甲公司终止合同,请问,我以电子邮件通知对方可以作为我已经通知到对方的证据吗?(合同中甲公司留有电子邮件联系方式)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糊涂难得(北京-海淀区)
提问时间:2009-08-26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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