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丁俊峰诉苗云霞变卖房产侵权案的事实陈述
丁俊峰诉苗云霞变卖房产侵权案的事实陈述 一,苗云霞变卖的房产,是洗衣粉厂宿舍,位于奎文区东园街办虞河路11号内2号楼1-402。房屋面积63平方米。是我父母亲拿钱给我买的。
我和苗云霞是2010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当时,我俩都没有钱,她娘家在临朐山里也很困难,也无力做任何陪送,成家立业,都是依靠我这边的父母。
我父母是退休职工,为了我能娶上媳妇,于07年倾尽积蓄,加上借贷,为我买了婚房(位于月河路32号),并用此房抵押贷款,用四万元在虞河路盘下了一个小商店,叫我俩经营谋生。
我俩登记结婚前,苗云霞要求把月河路的婚房卖掉,到奎文区另买。此婚房卖了二十万,还贷款8万后,剩下的12万打入我的银行存折,然后将折交给苗云霞去买房。第三天苗云霞才和我登记。
苗云霞早就看好两套房子了,一套是洗衣粉厂宿舍。一套是奎文区东风大街45号1号楼1-202, 面积72平米,首付分别是七万五和九万五,加上税金费用一共十八万。
把月河路房子卖的12万和小商店的经营款投上去还不够,苗云霞办了个华夏银行的信用卡透支2万,又让她娘家弟弟从临朐贷款4万元借上,于婚后2个月内一套婚房变成了两套住房。为了尽快还透支信用卡的钱和借的钱,苗云霞经手把两套房子都租了出去,第一年租金收入为13750元( 附书证 )我俩挤在小店的掉铺上住,起早贪黑打理小商店,每月有三千元左右的收入,除了吃饭,几乎全部用于归还这两套房子的贷款。都是苗云霞经手。我俩依然对外租着 ,至今房租已收近二万元。
一, 为了省钱,钻政策的空子,两套房子都是写的别人的名字。
当时政策是,如果首次买房,贷款利息享受7折,我已在月河路买过一套房子,虽然卖了,但也不符合条件。苗云霞说她娘家人从未买过房子,就写了他爹(苗世春)和她弟媳(孙婷婷)的名字。买房的协议都是苗云霞亲自签的(附书证)
三,2010年春天,我与苗云霞协议,卖掉其中一套房子,换下钱来,扩大商店经营。苗云霞坚决不依。
我的战友说,丁俊峰你傻呀 ,你媳妇是骗你的,你的房子怎么写她娘家人的名字啊,她人一走,你就光腚了。我想也是啊,我就坚持要卖一套房子,他就坚决不让卖。经常争吵,她就闹离婚。
2010年8月19日,我俩协议离婚,两套住房一人一套。把写着孙婷婷名的那套房子(建委宿舍)分给我。到公证处去公证,他爹和她弟媳都同意。并且他弟弟,弟媳和我俩一起到了奎文区公证处,公证处要求他弟媳出示有关证件(结婚证,户口本等)她没带着,就没办成(人证 李莎)。她说回临朐去拿证件,但是用面包车拉着店里的商品(约值4万元)走了。就再不见面了。电话不接,短信不回。失踪了。
2011年4月21日,他托人捎给我书面分房意见:洗衣粉厂的房子归苗云霞所有,早春园建设局宿舍的房子归丁俊峰所有(有书证)我同意了。要求他来办过户手续,但是她没来,却把房子卖了,洗衣粉厂的房子卖了23万,早春园建设局那套房子她也在房屋中介登记,开价29万。
苗云霞擅自卖掉我的婚房,侵犯了我的权利,提请法官依法判令此卖房行为无效。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dingju……(山东-潍坊)
提问时间:2011-08-05 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