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人身损害

如何通过电话报警求助

如何通过电话报警求助 各位律师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当受害者甲方(指我自己)与肇事者乙方(指我的父亲)之间,因为甲方总被乙方恶意排斥精神有问题,看任何相关少儿电视节目就被乙方剧烈辱骂甲方看此类节目是低级趣味,并因昨天(2011.07.30)乙方拒绝甲方去广州而打甲方左手臂,致使甲方受到轻度故意伤害及名誉权同时严重侵害。
   另外,甲方(指我自己)所行使的权利,因为未有影响到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未有违法,竟被乙方(指我的父亲)以辱骂指责(严重时加上殴打)等手段,对甲方的合法权利与自由构成损害。甲方曾有受到乙方不让甲方参加歌唱比赛等威胁。昨晚(2011.07.30)乙方有恶意诽谤甲方把骨吞进肚子里,结果甲方在饭后一小时后未有不适症状。请问律师,根据《刑法》就故意伤害的构成,是否包括身体攻击和言语攻击两种方式?
   上述我所举报的问题和事发经过,既有家庭矛盾,也有如何维护人身自由的问题。请问律师,无论身处家庭还是社会,凡是受害者一方如有相关人格尊严权或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是否应报警求助?请给予指导,万分感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刘均洪(广东-佛山)
提问时间:2011-08-03 11:25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