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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咨询 您好!2007年我村在重点村项目实施过程中,村干部和雇用机械人员商议在机械上带出一部分费用,作为村干部在跑项目和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摩托车加油费、通讯费用,村干部三人每人借5000元,没有立据。   
    在2009年工程结束时,因换届选举,党支部书记退离职位。结算时原党支部书记提出算清三人各自实际支出,根据2007年每人所借5000元,采取多退少补的方法进行结算。但主任持反对意见,认为两年多的补助远远不够,他和会计提议:将工程结余款,与已退位书记每人分的误工补贴5230元(2007--2009两年),款项没有立据。
     后村主任主动向村委反映了以上情况,经县纪检委调查,三位村干部态度良好,如实陈述事因经过,并如数退缴已上所得。
县纪委给与该党支部书记开除党籍的处分;
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决村主任、会计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
    原村支部书记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
    现在原党支部书记想要对此判决提出申诉,申诉理由如下:
    1、2007年第一次所取款项5000元是对申诉人之前垫付款以借款方式补回;
    2、第二次分钱时,申诉人已不是村书记,故主体不符。
    3、所得款在检察院立案前均已全部交出;
    4、款项用于部分差旅、摩托车加油费、通讯费用等,没有票据所以未进账。因为无法报账,只能算一种不合理开支。
    5、党支部书记承担施工人员的一段时间内伙食,均未进账。
据上理由,申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申诉人犯贪污罪,与事实不符,与法相悖。
    但是当时我们对法律不太了解,所以没有上诉,事后看到电视上关于法律知识的讲座,和自身对比发现,我们觉得自己的案件法院判决过重,现在想请教您:
    1、这样的处分是否过重?
    2、我们提出申诉需要什么东西?
    3、申诉程序是什么样的?
    非常期待您的帮助,谢谢!也祝您工作顺利,家庭幸福!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haixia……(陕西-榆林)
提问时间:2011-07-30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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