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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关于法院罚款决定书的相关问题

关于法院罚款决定书的相关问题 我们单位与原告发生租赁合同纠纷案,6月28日接到原告的民事诉讼状,7月5日接到法院的传票要求本单位7月21日下午15:30到庭开庭。因本单位缺席,7月21日下午五点左右收到法院的《限期举证通知书》,限本单位于2011年7月26日提交付款清单或到庭兑帐,本单位未出席。2011年7月26日收到法院落款日期为2011年7月21日的《限期举证通知书二》,限本单位2011年8月2日之前提交付款清单或到庭兑帐,同时,本单位还收到法院的《罚款决定书》,内容如下: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拒绝签收本院送达的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后,被告有义务而拒绝提交付款清单,拒绝到庭兑帐,致使本院的审判工作难以继续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告罚款人民币20万元。限三日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我们已经请了律师,律师将复议书交给了开罚款决定的区人民法院,并坚持说可以交给最基层的人民法院。如果法院仍坚持罚款,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办呢,根据相关法律,法院对这起案件的相关审理程序等都是有问题的,我们该怎么做才好呢?希望法律领域的高手能帮忙分析一下现在的情况。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youlix……(河南-信阳)
提问时间:2011-07-29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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