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解除合同(确认合同无效之诉)适用哪些法律条款合适?
解除合同(确认合同无效之诉)适用哪些法律条款合适? 在此请教有关于解除合同之诉,一些适用法律上的问题。
本人以解除合同的主张起诉对方,下周即将开庭。具体情况如下:我父母有一套共有房产,他们离婚时把房产归属于父亲,我父亲离婚后再婚,再婚不久于2008年将房产的一半以极其低价买卖的形式过户给了继母,并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与付款方式(其真实情况是继母至今未履行合同支付房款),但不久父亲就于2009年病逝,继母在我父亲病逝后三个月就将我告到法院争夺房产,那时我还在上学,后来请求法律援助才应诉了官司。现在我以对方未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的主张起诉到法院,法院传票定案由为“确认合同无效”。在此请教以下问题:
一、我是父亲遗产继承人之一,主体是否适格?如何陈述?
二、我查找了法律,以下这些法律条款是否都可以用上?用哪几条比较有力度?还有什么法律条款可适用?查出的法律条款如下:
1、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
3、《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4、《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 物权法106条有明确规定善意取得条件:支付合理对价。
善意取得必须为有偿取得为前提条件,被告的故意欺诈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
6、《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当事人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75条明确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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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bx278(河南)
提问时间:2015-12-11 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