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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一旦成立,原告方是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雇佣关系一旦成立,原告方是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原告在为被告装御货物时不慎跌落至伤残.法院判定雇佣关系成立。但法院认为原告在操作中也有一定的过错,认为爬高明知有一定的危险性,却没有加以一定的防护,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判定原告承担30%。我的问题是,原告是否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如果承担的话应承担多少?30%会不会太高了。不是说雇佣关系成立的话,雇主是无过错的全责,那雇员为什么还要承担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可叶(浙江)
提问时间:2011-07-28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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