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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问题

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问题 如题,高法在2001年有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法[2001] 156号)说明此类案件的诉讼费可以半费,其中标明,该文件至2006年2月28日废止。

2006年高法又印发《延长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减半缴纳诉讼费用期限的通知》(法[2006]100 号),将第156号文件的有效期延长至2009年2月28日。

但是,2009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19号)文件中,又提及“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

这就是我的问题了,法发[2009]19号文件是2009年4月3日印发的,然而文中指出的法[2001]156号已经在2009年2月28日已经过期,那么,此类案件的诉讼费用到底该如何缴纳?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rainch……(黑龙江-哈尔滨)
提问时间:2009-08-20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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