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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2015年5月  我在商场租了一个档口,并签了一份一年期限的合同,并按每月1300元(合计15600元)交付了租金补偿费(实际上合同里面并没有这项收费的)。又付押金9000元。然后每月按合同上交租和付水电费。现在由于生意难做,租金又贵,好多人都搬走或者没有继续交租,我也3个月(9-11月份)没有交租了,于12月5号已经搬离那个档口。没有要求商场退押金和租金补偿费。所以现在想咨询一下,我在已经付过租金补偿费和押金的情况下,这样搬走是否合理?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不懂法也不想……(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5-12-08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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