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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金额累加及处罚问题

关于盗窃金额累加及处罚问题 江苏南京张某2015年12月追求某女不成,为弥补损失,盗窃其人民币1000元,被扭送派出所后,自己供认2015年4月上旬恶作剧拿过朋友钱包,内有港币2000元和人民币500元左右。被发现后立即退还对方,对方已经谅解也没有追究报案。请问这种行为构成盗窃罪刑事处罚条件吗?500元左右最后如何确定金额?港币如何确定兑换率。人民币和港币相加超过2000元了吗?这两次是否要进行累计量刑?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追求法律公正……(江苏)
提问时间:2015-12-06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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