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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农村土地征用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11年,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度尾镇度峰村集体有一块土地出售给一房产商。7月份村集体得

到总资金三百多万元,可在分配人均上面。某些村干部中饱私囊不合理分配,完全只是按照自

己本人的意愿来分配,只要是和村干部有关系,就可以多分得赔偿金。有些人员并未在在本地

居住并且没有落户在村里,只是和本地的男村民育有子女,也未领结婚证。其子女和女方都可

以按人口多分得三份的赔偿金。这样的情况并不只是一两户,只要是和村干部有关系的,都可

以走后门多分得赔偿金。我们去找他们理论,他们说这是村里的决定···这样的行为侵犯了

,我们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有些村名家里生的是女儿的,女儿虽已出嫁,但是户口并未迁走

。像这种情况的,村干部却不给分一分钱。村干部说,已出嫁的女儿就是不是本村人,就没有

这个资格分配土地。但是,村里要是要交什么钱,都是按户口本上的人数来交的。村名每年也

都有给自己女儿交钱。为什么该我们交钱的时候,就是按户口本上的人来交。而有分配土地赔

偿金的时候,却是按村干部制定的规则来分配的?这个是什么道理?不知道我们的政府,什么

时候有出了这样的政策?我们想要有一个说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y2012(福建-莆田)
提问时间:2011-07-25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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