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理由
您好!
第一:此借据上的担保必然是连带担保责任,所以你的第一项根本不成立。
第二:由于是连带担保,且没有约定担保期间,因此担保期限以法律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6个月内为准,所以在这6个月内没有起诉担保人也没有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下,担保人即可免责。有此一条足以推翻一审判决。
第三:债务人提供的财产不需要属于其所有,只要有权进行处分即可。假设其又不是所有权人又没有处分权,那么这种担保的约定必然无效。你只需对价值以外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建议:你只需要以第一条和第二条理由即可在二审中胜诉。
答:一般保证,在诉讼或者仲裁后,债权没有实现时,有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因此,你的观点1、2、欠妥。
虽然上诉状理由有点不周密,但整体思路是对的。第二条说法错误,但不影响真个案件,想这样专业担保案子很多律师对此理解不完整正常。希望我的回复能给你带来帮助。如果觉得满意给个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