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
国企改革后遗症,求助经济仲裁
国企改革后遗症,求助经济仲裁 2002年广东省电力系统(广电人[2002]126号)深化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改革,阳江供电局除了有一部分人年龄符合国家法规申请办理“内退”外,大部分是因为男工工龄超过30年,女工工龄超过25年而被欺骗、胁迫“一刀切”办理了内退,“内退协议书”也没有准确根椐什么政策文件,只是提了一下“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而已,而给办的内退。内退的生活待遇:参照现行计发退休费有关规定计发内退生活费,内退生活费按离退休待遇年度调整同比例调整。其中在协议书中有一条提到:“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今年6月份,有两名内退人员办理正式退休,发现退休费有问题,特意向单位人事科咨询,但也没有一个圆满的解释。后经我们查阅国家有关“内退”政策法规,才知道以工龄划线“一刀切”将我们“内退”是违反国务院(国发[1993]111号文)和(原劳动部[1994]259号)、(劳动社会保障部[1999]8号)的文件精神,当年办理内退最年轻的才40岁出头,现在还有30多人还要等1至6年才能办理正式退休。当年办理内退时阳江供电局的领导、办公室、人事科,见没有职工申请内退,在职工中不断强调声明,根据三项改革宣传小册子第10页第10条规定:“在本次改革中,员工经过公开竞争无法上岗,且不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可以先实行待岗,待岗期限最长为一年,待岗期间执行待岗工资(执行阳江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员工在待岗期间不服从转岗安排(含3次培训)的,或者经过3次培训仍无法上岗的,可按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这段话,对内退的办理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即使不办理内退的人也面临一种失业的危险,也就是在内退工作中采取欺骗、胁迫职工走向“内退”的非法手段,当时的所谓公开竞争上岗,并没有进行实际意义的职业技能岗位标准考试,或择优录用,只不过要求每位职工递交了一份岗位申请书,任由人事科作出岗位安排,被列入“内退”的职工也递交了岗位申请书,但迟迟见不到岗位的落实,难道被列入“内退”的职工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不符合岗位工作要求吗?我们被“内退”的职工有很多专业水平还是拔尖的,就是现在在岗的部分员工的专业水平都无法与他们相比。根本不存在再培训的问题。当年核定超员82人,结果以工龄硬性划线“内退”了124人,内退申请书是办公室清一色印制的,内退原因无从说起,就是签上一个自己的名,“内退协议书”也是清一色的,而且在省公司还没批复下来(2002年11月6日才批下来),就在2002年9月让我们签订了内退协议,2002年10月1日生效,来个先斩后奏。现在我们发现“内退”生活待遇的基本工资、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社保、医保与在岗职工有很大差距,我们发现当年的“内退”在是欺骗、肋迫所造成的,是违背国家的有关内退法规,剥夺和侵害了我们的正当劳动权利,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今后的经济损失还在继续受到损害,所以,我们要付之法律,要求作出经济赔偿,因此,我们想获得法律上的支持,请求各位律师给予指导或受理委托事宜。相关证据材料待联系发送,联系电话:15323263928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陈辅良(广东-阳江)
提问时间:2009-08-15 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