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经济仲裁

国企改革后遗症,求助经济仲裁

国企改革后遗症,求助经济仲裁 2002年广东省电力系统(广电人[2002]126号)深化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改革,阳江供电局除了有一部分人年龄符合国家法规申请办理“内退”外,大部分是因为男工工龄超过30年,女工工龄超过25年而被欺骗、胁迫“一刀切”办理了内退,“内退协议书”也没有准确根椐什么政策文件,只是提了一下“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而已,而给办的内退。内退的生活待遇:参照现行计发退休费有关规定计发内退生活费,内退生活费按离退休待遇年度调整同比例调整。其中在协议书中有一条提到:“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今年6月份,有两名内退人员办理正式退休,发现退休费有问题,特意向单位人事科咨询,但也没有一个圆满的解释。后经我们查阅国家有关“内退”政策法规,才知道以工龄划线“一刀切”将我们“内退”是违反国务院(国发[1993]111号文)和(原劳动部[1994]259号)、(劳动社会保障部[1999]8号)的文件精神,当年办理内退最年轻的才40岁出头,现在还有30多人还要等1至6年才能办理正式退休。当年办理内退时阳江供电局的领导、办公室、人事科,见没有职工申请内退,在职工中不断强调声明,根据三项改革宣传小册子第10页第10条规定:“在本次改革中,员工经过公开竞争无法上岗,且不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可以先实行待岗,待岗期限最长为一年,待岗期间执行待岗工资(执行阳江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员工在待岗期间不服从转岗安排(含3次培训)的,或者经过3次培训仍无法上岗的,可按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这段话,对内退的办理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即使不办理内退的人也面临一种失业的危险,也就是在内退工作中采取欺骗、胁迫职工走向“内退”的非法手段,当时的所谓公开竞争上岗,并没有进行实际意义的职业技能岗位标准考试,或择优录用,只不过要求每位职工递交了一份岗位申请书,任由人事科作出岗位安排,被列入“内退”的职工也递交了岗位申请书,但迟迟见不到岗位的落实,难道被列入“内退”的职工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不符合岗位工作要求吗?我们被“内退”的职工有很多专业水平还是拔尖的,就是现在在岗的部分员工的专业水平都无法与他们相比。根本不存在再培训的问题。当年核定超员82人,结果以工龄硬性划线“内退”了124人,内退申请书是办公室清一色印制的,内退原因无从说起,就是签上一个自己的名,“内退协议书”也是清一色的,而且在省公司还没批复下来(2002年11月6日才批下来),就在2002年9月让我们签订了内退协议,2002年10月1日生效,来个先斩后奏。现在我们发现“内退”生活待遇的基本工资、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社保、医保与在岗职工有很大差距,我们发现当年的“内退”在是欺骗、肋迫所造成的,是违背国家的有关内退法规,剥夺和侵害了我们的正当劳动权利,给我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今后的经济损失还在继续受到损害,所以,我们要付之法律,要求作出经济赔偿,因此,我们想获得法律上的支持,请求各位律师给予指导或受理委托事宜。相关证据材料待联系发送,联系电话:15323263928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陈辅良(广东-阳江)
提问时间:2009-08-15 23:17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