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岁离婚,孩子判给男方,女方能否收养亲妹妹的孩子,妹妹和妹夫都患病无力抚养。
不能,不具备条件
您好,办理相关手续可以抚养
你好,一、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二、 送养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不过由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除了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这个前提条件外,收养法还规定了如下限制:(1)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包括须经已离婚的原配偶同意);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时,可单方送养(如果生父母双方确有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而其中一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准确征得其意愿的,也应当允许另一方单方送养)。(2)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这是因为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血缘关系近,而且生活感情联系密切,收养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三、综上:是不符合收养的条件。
您好,建议咨询民政局。
咨询民政局。
可以的,但你要符合收养的法律条件
你现在不符合收养人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