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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调换协议的纠纷

土地调换协议的纠纷 请看看这份合同,内容很少。 【关于联河村一组村民李洪江与刘伯珍的土地调换协议甲方当事人:李洪江,男,现年50岁,汉族,住联河一组村民(漆桃华、李洪江之妻,女,现年45岁,汉族,住联河村一组村民)乙方当事人:刘伯珍,女,现年73岁,汉族,住联河村一组村民(刘伯珍之夫周光宗,男,现年74岁,联河村一组村民)根据建设乡(2005)行处第1号马边彝族自治县建设乡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书第三条之规定,猪圈为界线(同上)向北至岩子由李洪江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退还刘伯珍。由于李洪江在该土地内修建了住房,需要用其他土地来调换该屋基地,为此,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换土地协议。一、甲方当事人将现有平整好的土地马新路旁李月华的住房相对应处,成三角形地形约578平方米(顺马新路边长36米,对边长31米,另一边长34.2米)调换给乙方当事人所有。乙方愿接受该地。二、乙方当事人刘伯珍与李洪江之间的全部争议土地作一次性调换,原有争议土地属李洪江所有(含李洪江的房基地和房基地以右的全部土地)。即:征用地属刘伯珍使用部分(按建设乡[2005]行处1号)减去上述商掉的 平方米,剩余部分由李洪江使用,由此商调地的保坎、填方等费用李洪江、漆桃华不得要求刘伯珍补偿。三、以上协议,甲乙双方严格遵守,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涂改、挪动边界。若有违背,违约方承担由此而带来的所有损失。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五、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县政府、县法院、联河村组各执1份。甲方 乙方 2005年6月29日】 保坎和土地原来是甲方的,土地调换后,甲方忘了写保坎属于甲方这一条,现在乙方说根据这个协议说保坎是乙方的,这个说法对不?乙方的依据就是这句话“由此商调地的保坎、填方等费用李洪江、漆桃华不得要求刘伯珍补偿”。根据这个协议能不能说明保坎是属于那方的?依据的是什么?谢谢!!!急用!!!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tfdxh(四川-乐山)
提问时间:2011-07-17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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