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A民事案件中的假人证该如何处理?如何揭穿?(葫芦岛/兴城法院)
A民事案件中的假人证该如何处理?如何揭穿?(葫芦岛/兴城法院) 1、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对方有异议,但无证据予以推翻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2、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对方有异议,且有足够证据予以推翻的或提出异议的理由正确,证言有明显不实或不符合常理的,应确认该证言无效。
3、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应综合全案情况确认其证明力。
4、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但其受作证能力的限制,应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如无矛盾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5、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对方当事人提出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但无相应证据推翻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6、一方当事人提供多份相互矛盾证言,且证言重叠即证言反复,法院又无法查清的,应确认证言无效。
7、一方当事人经法院允许提交了书面证言,庭审中证人又到庭作证,其书面证言与其当庭陈述相互矛盾的,应确认该证言无效。
8、证人在第一次庭审中作证庭后又反悔,在第二次庭审中又推翻其证言,如果无相应证据证明的,应对其在第一次庭审中作证的证言为准来确定有无证明力。
9、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言,对方有异议,但当庭无证据反驳,需下次开庭提交的,法院审查后,应限定举证时限,在举证时限届满仍不能提交的,对该证言应确定其证明力。
从你提供的信息看:一 你可以利用和对方通电话的机会,搞个电话录音,对方在警惕性不高的情况下,可能露馅,说出破绽。
二,你为何要撤诉,庭审中你可以问问借款打欠条的时间,地点,天气,当时的约定,等等,只要二证人说的不一致,其效力就大打折扣,何况你手里有借条.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韩晓2(辽宁-大连)
提问时间:2011-07-17 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