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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条件,能否构成刑法第344条规定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有以下条件,能否构成刑法第344条规定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一、所采伐的树木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
二、所采伐的树木是人工培育,不属于野生的,但是是原生地生长。

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疑问: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是否必须要是野生的,才能构成
刑法第344条规定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iceblu……(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1-07-16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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