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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待遇标准是什么单位颁布的?

山西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待遇标准是什么单位颁布的? 一、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其供养人员待遇标准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470元/月;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510元/月;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550元/月;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的,在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30元。

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退休人员死亡,其供养人员待遇标准为:供养1人的,计发基数的20%;供养2人的,计发基数的30%;供养3人的,计发基数的40%(现计发基数为1500元,从2007年10月起执行,下同。计发基数今后若有变化以相关规定为准)。  

三、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以及退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死亡,其供养人员可以享受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计发基数×6个月;供养2人的,计发基数×9个月;供养3人的,计发基数×1 2个月。

四、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其遗属不享受供养待遇。

五、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dahs(山西-长治)
提问时间:2011-07-16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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