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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的离婚官司胜算有多大?要注意些什么?

请问我的离婚官司胜算有多大?要注意些什么? 以下是离婚起诉书(部分内容):
1、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后于2008年8月30日在杨浦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2月2日诞有一子,姓名:朱辰奕。现已有17个月大。原告与被告现仍处分居状态,分居时间从2010年11月6日起至今已有8个月。结婚登记前被告与被告父母均承诺有婚房,并保证原被告双方不与父母同住,但登记后不久被告就打破承诺,以种种理由威胁原告要求将其父母接回来住,被告父母于2009年年初搬回延吉二村47号103室(当初的婚房)与原被告双方同住,由于被告对原告欺瞒、不诚信的态度是导致原被告双方婚姻破裂的导火索。
2、2009年5月原告发现已有身孕,怀孕期间被告没有很好的尽到丈夫的职责,在原告怀有身孕的情况下多次找茬与原告发生争吵,影响原告怀孕的心情。(附件中有争吵的录音依据)。由于原告怀孕期间营养不良,家中无人照顾,原告不得以只得白天在娘家吃饭,晚上回延吉二村住处睡觉,每天上下五楼,中间维持了半年左右时间。在此期间,被告对原告的父母未表示谢意而且用极其粗暴的态度多次指责辱骂有孕在身的原告,为了肚子里的孩子原告忍辱负重,非但没有受到照顾还经受了被告与被告父母的无端指责,严重破坏了原被告之间的关系。
3、2010年2月孩子出生,被告于2010年3月9日将原告赶出家门(刚出月子第一天)。原告在当天的大风大雪中徘徊了两个多小时,念在小孩还要吃奶,在原告的小舅舅极力劝说下,原告回到延吉二村住处。自此之后,被告经常找茬与原告多次发生争执,动不动就出口伤人,于当年4月被告对原告动手。当天有报警记录,之后在民警和原告家人的劝解下,被告保证不再动手。可是当年6月被告再次发生动手事件,被告父母与被告共同参与,双方关系再次恶化。被告非但没有起到良好的桥梁作用还在不断地添油加醋将事态扩大,做出种种极端的事情侮辱原告、逼原告走。原告在居委的劝解下同意双方冷静,于6月暂回娘家。在此期间被告未表现出任何悔意,也未对原告表现出任何的关心。
4、当年7月被告与被告的父亲来原告住处要求合解,原告念在小孩还太小,仍在哺乳期,在家人的劝解下同意回延吉二村。可是没想到之后被告的父母与被告多次刁难原告,于11月原告因不堪被告及其家人的冷漠和侮辱,于2010年11月与被告分居至今。
5、被告分居后首先发送短信告知双方的关系结束(附件有短信记录)。原告要求见孩子被告无端阻挠,被告还将原告的母亲打成轻伤。(有警方笔录和医院证明)原告多次短信和电话要求见见孩子,均被被告拒绝和辱骂。在此其期间,原告作为母亲均未与孩子见过什么面,原告于2011年2月初要求与孩子见面,距离2010年11月已3个多月未见到孩子。之后原告与被告在未离婚的情况下,想看到孩子都要经过被告允许,而且每次时间最多两天。被告还多次以种种理由指责原告的不是,要求原告以后不要再来看孩子和带孩子。霸道自私的分离原告与孩子的母子情。现在孩子已经17个月了,但孩子每次来都是少言寡语,半天后才能开口活泼起来。
基于上述原因, 双方分居多时,性格不合,更因被告未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忠实的义务,使得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毫无和好的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已没有意义,为了孩子的将来,为了孩子有个相对良好的教育成长的环境,我恳请法院解除我(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儿子归原告抚养,且将儿子的户口迁入原告的住处,被告每月承担一定的抚养费,家庭财产依法分割。鉴于被告的不诚信品行,我恳请法院与被告单位协商,协助执行直接将抚养费划入指定帐户。
另外,由于被告一直处心积虑地拒绝原告照看孩子,造成原告不带孩子的假象,其真正目的是想以孩子作为筹码获得户口名额申请经济适用房从而锁住孩子的户口不让原告看到孩子。共同居住阶段被告一直隐瞒自己真实的收入情况,原告一次次被欺骗,从长考虑,孩子与这样的人生活下去人格也会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为了孩子将来有相对良好的教育成长环境,恳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求如请。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ytyty……(上海)
提问时间:2011-07-15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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