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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划生育对于未婚先育的处罚条例是怎样的

广东省计划生育对于未婚先育的处罚条例是怎样的 我是湖南人初婚未生育过,老公是放广东省佛山人,再婚,生育过一女,离婚后女儿给女方,我们于1.30号生育一儿子,于3.2号登记结婚,是属于未婚先育,这样的情况,广东省计生应该给予怎样的处罚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刘彩凤(广东)
提问时间:2011-07-14 14:01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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