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中关于合同解除的解读
房屋租赁中关于合同解除的解读 本人系房东(出租方),对方为一外企(承租方)。于2009年2月15日签下房屋租赁合同。现在承租方于6月15日通过email通知本人,定于8月15日前搬出。后8月7号完成房屋交接,现遗留押金问题。当初合同的关键条目如下:
第三条 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自2009年2月15日起至2010年2月15日。如承租方需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后一句是纠纷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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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a.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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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纠纷有两点:
1. 在合同期限方面
本人认为合同期限应为一年,并为此支付了一年的中介费,应承租方要求所办的一年期的健身卡。并添置家具家电若干。合同所写的“如承租方需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并没有明确提到提前书面通知就不属违约或租赁期限到此结束。同时在第十条的合同解除中并没有提到这一点。承租方则认为只要提前书面通知了,合同期限就结束,可以不算违约。(注:该合同是承租方公司拟定的合同)
2. 在双方协商一致方面(个人认为这点是一点也站不住脚的)
承租方认为出租方在收到email后,回复了“知道了”,并没有提出违约金,可以认为是默认。本人认为回复“知道了”只是表示收到了他们的书面委托,并没有说到不追究他们的违约责任。事实上在交接房屋前,本人已提前通知中介,以及承租方公司的联系人,表示对方违约,要扣下押金。
附上承租方于6月15日发出的不再续租的email。。
“我们公司的***由于工作和家庭的一些原因,我们的房租合同不能继续到明年,根据我们的合同条约,我们现在提前两个月通知您,他将于八月中旬搬离现在入住的该公寓。
您看到该邮件后,有任何问题都可以跟我们 联系,谢谢!”
由于这份合同是对方公司拟定的,对方也应该咨询过相关法律人士,坚持认为不算违约,要求退还押金。我有点迷茫,特求助各位:不知打官司的话,我的胜算有多大?会不会花费太多精力在上面?多谢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igi_f……(江苏-苏州)
提问时间:2009-08-12 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