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土地纠纷
土地纠纷 我是莱阳市旧店村的村民,关于我的承包土地
土地承包合同
因办事处规划,旧店村委(以下简称甲方)将村北,油库前路以东,民兵基地后,共计十四亩地,规划成林地,种植速生杨。
经两委研究决定,以叫行方式给该土地进行承包,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如下合同。
一、乙方承包该土地,必须于2003年3月18日前后栽上速生杨。
二、承包期限十五年,从2003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
三、交代方式,乙方一次性交纳(从2003年3月至2010年3月)七年的承包费,共计17640元。七年到期后,砍伐林木并交清其余8年(cong2010nian3月至2018年3月)的承包费,于2010年3月12日前一次性交清。
四、甲方负责疏通南北公路水沟一条。
五、甲方对土地拥有所有权。
六、乙方对土地有使用权。
七、甲方有权收回因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种植林木,私自变更土地用途,进行破坏性经营,造成土地资源破坏,经劝阻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
八、甲方有权对乙方无故拖欠承包费,收回土地。
九、乙方在规定期限内种植林木,并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并按合同规定完成承包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
甲方:莱阳市冯格庄街道办事处旧店村委会
乙方:阮风街
根据政府总体规划,为加快开发区建设步伐,提高园区承载能力,促进项目建设,甲方拟使用乙方承包的部分土地,修筑井冈山路。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就地上附着物补偿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用地位置:甲方使用乙方承包土地位于莱阳市民兵训练基地以北及以东一部分,四至界线详见承包合同。
二、附着物补偿:按莱阳市人民政府规定,盛果期桃树54课,初果期桃树66课,按每棵250元和180元的标准,共计25300元,小麦11亩,按每亩1200元标准,共计13200元,小桥三座2000元,5——10公分杨树143棵,五公分以下杨树375棵,按每棵35元和4元的标准,共计6505元,以上共计47005元。
三、违约责任:乙方必须于签订合同后2日内处理结束地上附着物,过期视为自动放弃。甲乙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惩罚性违约金10万元。
问:我现在第二个合同已签字,合同内补偿的费用已收到,后7年的土地承包补偿还没协商成,现在把我以后种的作物毁了,甲方应不应该给我赔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07893……(山东-青岛)
提问时间:2011-07-12 2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