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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法律保护协议书吗?

法律保护协议书吗? 就是

A在某单位上班

B是A的班长

俩人发生口角出现争执

A用所在单位的菜刀

砍伤B

(医院鉴定只是划伤、但伤口超过10厘米、共缝针76针)

之后医院报案

派出所做了笔录

期间、A的家里给B看病、给予营养品、钱财

B的伤势完全痊愈

双方经协商

达成A赔偿B三千元的人民币

此时就此了解

写了协议书、签字、也印了手印

但是没有去通告派出所

现在B反悔

觉得A方给钱太少

要继续追究

请问

若是B继续追究A的责任

可以去告A吗?

这个协议书不能起到任何的法律保护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912193……(山东)
提问时间:2009-08-11 16:38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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