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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与补偿金;新法与旧法???

劳动合同终止与补偿金;新法与旧法??? 我的朋友,在广东的学校作后勤,工作认真努力,一直得到提升。2004年8月起开始工作,只说是一年的合同,却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到2007年8月,才正式签立一份一年期限的书面合同,且由学校保管,本人还拿不到合同。2008年8月再未续签,但工作一直持续。2009年7月底突然呗学校通知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只给了3个月的补偿金,也没有出具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之类的,8月1日就不让上班了。
请问专家:
1)双方的劳资关系是否应从2004年起算?补偿金是否应为至少6个月?
2)学校是否应当提前30天通知?如果没有提前通知,是否应当另外赔付1个月工资?
3)2008年9月起,是否属于超过1个月不签书面合同、资方应支付2倍工资的情形?
4)2008年之前的劳动关系,根据旧的劳动法应如何认定?可以求偿哪些损失或补偿?

烦请拔冗回复!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fong97……(澳门)
提问时间:2009-08-11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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