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故意伤害,医生证明的致伤原因与事实不符,可不可以起诉医生要求赔偿。
故意伤害,医生证明的致伤原因与事实不符,可不可以起诉医生要求赔偿。 你好。与人打架结束后,对方没有任何受伤反应,打完架其一直与家人撕扯,半小时后摔了一跤打120去医院检查,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完全骨折并移位,说是被我打伤。(由于打架开始监控没拍到,所以其就说此时被我打伤,但随后监控可以看见其拿粗竹竿打我并一下把竹竿打断,随后又找了个木棍来打我,最后用右拳一拳把我打倒,打晕。我离开后其又用右手擎起一个60斤的大石头去砸车),我说其可能是打我时受伤或摔倒致伤,派出所根据原告主治医生讲通常打人或摔倒不会造成这种伤的笔录作为证据立案,案卷无法医致伤原因书面材料。现在刑事还没判决,民事诉讼这一块法官说即使定不了我的罪,也可以根据医生的笔录判我赔钱,我被迫调解赔偿。但我查找相关方面的医学资料、论文、法医鉴定案例,发现医生的证词,与事实恰恰相反,第一掌骨基底骨折多为间接暴力致伤。最多是拳击或打别人时顶到大拇指前端,暴力沿掌骨纵轴向后传递,在基底部形成骨折,其次就是摔倒时拇指撑地致伤。其所排除的致伤原因恰恰是该种损伤最主要的自伤原因,可以说占到90%以上(一篇军医论文收集了62例该骨折病例,其中14例是拳击时受伤,48例是摔倒时拇指着地致伤),并且原告提出的被我踢伤在其他同样的伤情中根本没有。请问我可不可以起诉要求主治医生赔偿损失?
我咨询医生说这种骨折,手的外展、对掌功能受限,影响人的持握功能。人能握棍主要是腕掌关节的作用,大拇指能旋转,但第一掌骨基底骨折后腕掌关节不受控制,不起作用了,人不可能握棍并用力击打。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2~3~……(山东-青岛)
提问时间:2015-11-14 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