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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如何理解此法的“另行起诉”的含义?

如何理解此法的“另行起诉”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1条“…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如何理解此法的“另行起诉”的含义?是允许同一事由还是不允许?
 通常二审调解不成,可依法获另行起诉权限?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wumei8……(广东-珠海)
提问时间:2011-07-08 11:10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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