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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问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问题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这条规定是否必须有劳动合同才生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酸爆炸(山东-青岛)
提问时间:2009-08-10 08:46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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