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合法。
追问:案件审理是法院定简易程序的,转合议庭审理(普通程序)
追问:案件审理是法院定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也质疑法官维护被告拖延案件,可以吗?
回答:转入普通程序是因为进入审理阶段,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既案件事实不清,权利义务不明确,争议较大。故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追问:谢谢回复!我的案件在2015-3-24日在管辖区法院起诉,先是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中级法院责令立案,开庭日又以原告主体不全要求撤诉重新立案并说可全退诉讼费,后又要求开困难证明退诉讼费,我没开证明,但把法官所谓原告主体不全补全给了法官,现又简易程序转合议庭审理,可以质疑法官拖延案件维护被告行为吗?
回答:不可以,因为没有针对法官诉讼行为进行质疑的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只能说对法官的审理不服,可以上诉。
追问:起诉日期至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一个月,法规是七天,上诉中级法院是七七日裁定撤销一审不予受理立案裁定并责令立案,8月5日我因没有收到中级法院上诉裁定书询问上诉状况才得知中级法院早就传至管辖区法院,管辖区法院一直没有通知我可立案,我随即电话询问才叫我去办理立案手续,开庭日又以原告主体不全要我撤诉重新立案并说可全退诉讼费,不然法官他说驳回起诉,21日书记员又要我开家庭困难证明给法院才退诉讼费不然不退,我问什么意思?他说领导要求,如我开证明不是我要撤诉了吗?我没照他们做,现在又简易程序转合议庭审理。现在只有简易程序开庭通知书,管辖区法院没有给我转合议庭审理文书,有明显依据管辖区法院渎职枉法行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