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求助
求助 控告事实:
2010年10月25日早晨6点30分左右,被害人王喜全(汝州市庙下乡庙下村人)早上晨练时被人发现满身鲜血的躺在同村村民刘鸿飞的家门口。刘洪飞跑到庙下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对现场进行简单勘查后以疑似刑事案件为由报告给汝州市公安局刑警队。汝州市公安局刑警队办案民警11时许到达现场后未对现场周围的微量痕迹物证进行细致的现场勘查,亦未提取诸如犯罪嫌疑人遗留的DNA等相关痕迹物证,导致时过境迁证据灭失,失去了最佳取证时机。办案民警也未在案发现场周围对过往群众积极开展调查访问工作,失了最佳破案时机。被害人王喜全被送至汝州市四院重症监护科,经过六天六夜抢救,最终在10月31日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而死亡。汝州市办案民警在此期间内除了对报案人简要制作询问记录外,未开展积极有效的侦察手段,造成此案至目前思而未决。
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家属一方面配合医院对伤者积极救治,一方面寻找可能为案发第一现场,在10月27日我们在发现受害人王喜全现场不足一公里的铁路桥处有大量血迹并人为掩盖。我们立即向汝州公安局作了汇报,公安局技术科对血迹进行简单提取并对其鉴定。直至11月5日(案发10日后)公安局迫于家属多次上访的压力,方将血迹样本送至平顶山进行DNA鉴定。鉴定结论;无结果。稍有常识的人都清楚,公安局在拿到血样本后,要做的第一步就是需要短短几分钟首先化验一下是否是人血。公安局就此简单化验都不做,可见其对本案的重视程度和平时的工作态度。十天时间就这样一天天耽误了,而在这十天时间里,公安机关没有积极寻找案发第一现场,没有开展调查走访工作。十天时间对我们受害人家属来说,每一天都度日如年,而对于凶手来说给其创造了无数次销毁证据掩盖罪行的机会。由于大量的证据流失,造成此案到目前还没有侦破。
案件发生后,在受害人死亡的事实情况下,我们家属强忍悲痛、身明大义,未有做出不利于社会安定的冲动行为,冷静地安葬逝者,将满腔热情寄于汝州市公安局希望其能够破获此案,将凶手绳之以法。然而汝州市公安局态度和行为一次次地令家属寒心。11月5日后,汝州市公安局以疑似车祸伤为由将此案移交事故科处理。而事故科以未到发现受害人现场采集到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刹车鉴定痕迹、车辆遗留碎片等相关痕迹物证而迟迟不能立案。在此情况下,我家属积极寻找线索。后在距离发现受害人现场不远处发现有私人安装摄像镜头,调取后得知受害人于10月25日凌晨5时54分从镜头下走过,而10月25日6时17分,一辆蓝色双桥家用汽车在监控下自北向南驶过。另据录像显示从早上5时至6时40分,只有受害人王喜全身南向北走过。没有自北向南走回来,也只有一辆农用汽车驶过,没有其他车辆。毫无疑问,该车存在重大嫌疑,并且我们在排查中得知,符合此标致车辆汝州市是唯一一辆。该车是乐寨村刘XX所有。经我家属多次要求下,2011年1月21日交警大队对刘XX进行传呼,只对其进行简单询问笔录。刘XX以记不清案发当天情况为由致使案件目前还存在诸多疑点。在询问无果的情况下,公安局刑侦部门与事故科互相推诿,案件处于无人问津状态,受害人家属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于2011年4月3日到省委上访。接访人员表示一定要全力侦破此案。我们家属满心欢喜,认为破获此案指日可待,然而事实却更让人心伤。
汝州市公安局不是积极主动调查走访线索,排查可疑人而是设法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毁灭对自己不利的证据。5月22日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通知家属到公安局技术科抽血化验,当询问到家属与死者血型完全不同做什么化验时,技术人员闪烁言辞不做正面回答。其化验结果真令人怀疑,有公安机关造假之嫌,无独有偶,在存在诸多疑点的情况下,武断地将发现受害人现场认为第一现场,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对其第一现场的认定我们存在诸多疑点:一是按照常规我父亲有一定晨练路线走,公安局所认定的线路在清晨能见度不高的情况下几乎不可能。二是当天晚上至凌晨天下着细雨,如果我父亲走到人迹罕至乡间土路为何鞋底能不沾泥;三是做为汝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第一现场虽然有两滩血迹(仅有勘查进场图片为证,来做DAN认定)但此血迹反是滴落状和沾染状血迹,没有发现有喷溅状血迹。稍有侦察常识的人都知道单凭此就不能认为第一现场;四是对现场进行细致的勘查,提供不出刹车痕迹,车辆遗失残片、受害人着地毛发DNA等有关物证;五是对第一现场认定有违规操作,单凭推理演示而无大量物证的情况下,盲目武断做第一现场认定,有目无国法、故意包庇犯罪嫌疑人之嫌。且由于认定此案至目前仍然处于悬而未决状态下,此案重新移交事故科,事故科以无事故责任人、无嫌疑车辆、无肇事方而不能立案审理。天啊,难道说我的父亲就这样白白死了吗?谁来还我们一个公道,谁来捍卫法律的尊严,谁能为寡妇报屈,谁能为孤儿伸冤,难道说做为社会普通公民弱势群体连基本生命权都不能保证了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yajie……(河南-平顶山)
提问时间:2011-07-07 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