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
这里有一个令人万分惊奇的案件,哪位可接手?
这里有一个令人万分惊奇的案件,哪位可接手? 这里有一个令人万分惊奇的案件,哪位可接手?
一、 案件
2009年6月起,原告某女士向被告某先生追讨被骗货款(金额逾50万),某先生则以一纸亲笔手书的欠条应对,将诈骗行为变成经济纠纷。
二、 诉讼和执行经过
2010年7月16日,原告在某先生的常住地(有他岳父给执行庭的书面说明为证)----四川省自贡,委托当地的律师代理此案的立案,诉讼等事宜。
2010年7月21日,自贡某法院民二庭法官同原告在重庆某公司保全了某先生的货款55万。(特别说明:被告某先生按我国社会上的普遍做法,挂靠某经贸有限公司,用该公司的名义与重庆山某公司签公同,然后用自已的钱经营煤炭生意,被挂靠公司则为他在银行建立对公帐户,但此帐户的控制权在被告某先生手中,以便于被告自己在银行取出自己的钱。保全的当时重庆某公司的电脑上显示该公司还有40多万没有付给被告某先生,该公司的当事人当即给某先生打电话要求继续发货,某先生在电话中回复“今天晚上就有7个火车皮发出来”。)
2010年9月开庭,被告不出庭,由代理律师一人出庭应诉。
2010年12月日上午,自贡某法院民二庭法官到重庆某公司续保,重庆某公司则称钱已经给了某先生了,这里没有他的钱了。但下午该公司负责人在请教自己的律师后,并在该律师的陪同下还是签字续保了。
2011年春节前,原告委托律师请求法院到重庆某公司执行判决,但直到同年6月也没有得到去执行的通知,其间,反复多次向律师与法院询问相关事宜,得到的答复不是找不到执行庭的人,就是太忙,没有任何其它的解释,并谢绝原告到自贡了解情况。
2011年6月13日,在上述情况下的驱动下,原告主动到四川省自贡会见律师与执行法官,从二者那里得到的答复是重庆某公司与被告方分别提出了第三方异议,所以不能去执行。
三、结果
1.代理律师与执行法官在2011年6月13日这一天都明确指出:第三方异议系造假,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执行庭只能接受这个假异议,所以不能到重庆某公司执行判决。
2.第三方异议多处不合常理,相关文件造假嫌疑明显,如多处出现的“徐绘高”签名明显是模仿的(参见下面三幅插图)。此外,重庆某公司每月、每周都会多次不定时的向供货商付款,按行内惯例,供货方发出火车皮后将火车大票传真给重庆某公司,后者即向前者支付部分货款,以便于后者有资金继续供货,其余的则月底结清,因而异议中提出的收据是不足于取信的,更不用说这些收据本身连日期、编号,经办人签字都没有。
3.第三方异议由重庆某公司与被告某先生共同提出。但是,直接受益者是重庆某公司。因为该公司一来可逃避自己将法庭保全的货款私自交给被告某先生的违法责任(相关人的刑期可达三年),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法律可能对该公司的处罚(金额可达30万),总共可避免支出的金额约80万元钱。
4.执行法官要求原告到公安部门立案,调查第三方异议。但是,原告不能从法院拿走第三方异议证据(也就是原件),这怎样报案呢?事实证明公安部门也明确表示是不能凭复印件立案。
5.上述法院的做法在程序上没有任何错,但不等于说我们的司法系统与法律没有问题。试问:假如任何一个民事案件中被法律保全的东西,都可以人为的设计的一个第三方异议来应对,而法庭却不得复议第三方异议,明知是假的也不得执行判决,还无法在公安部门立案调查造假者的刑事责任,我们国家法律的尊严在哪里?人民法院的尊严又在哪里?
四、网友评论
1.真不敢相信人民法院的法官面对上述明显造假的第三方异议只能“含泪”接受,我们国家的法律一定有相应的对策,只是普通公民无法知道该怎么做。造假者是在与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门为敌,目的是阻止法院执行判决,为什么却要原告来“打假”?原告有能力做这事吗?
2.造假嫌疑事件发生在四川省自贡市,由于原告不能靠自己的一张嘴与几张由律师提供的复印件需要在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因此自贡市公安部门可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来,以普通公民无法从法院执行庭取得的证据,立案调查,维护法律的尊严,还社会一个公道。
上述内容说明了本案发展始末,谁能接手该案,让法院继续到重庆执行判决,当事人拟重金回报。联系电话:15528100523。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on2(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1-07-06 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