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发〔2007〕219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实施生活补贴
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7〕8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离休人员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革命和国家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为了与同级机关离休人员生活补贴待遇保持一致,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企业离休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2006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
二、补贴标准
(一)企业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参照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中生活补贴的标准执行。其中,中央驻陕企业及省属企业(包括下划的省属企业)离休人员参照省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中生活补贴的标准执行,市、县属企业参照市、县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中生活补贴的标准执行。
(二)企业离休人员参照其职务层次对应的机关同级别领导职务生活补贴标准执行,或参照其按陕劳社发〔2001〕349号文件规定的比照职务层次对应的机关同级别非领导职务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离休时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可参照事业单位相同专业技术职务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以上标准不重复执行。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参照机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执行的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三、资金来源
企业离休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所需费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省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给予支持;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生活补贴仍由原渠道支付。
四、其他事项
(一)陕劳社函〔2004〕500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助不包括在新的生活补贴标准之内,由原渠道继续发放。原由企业按月发放的各类补贴高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中生活补贴标准的部分,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原由企业按月发放的其他补贴原则不再发放。
(二)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各市实施细则,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五、执行时间
参照同级机关离休人员生活补贴的执行时间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