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公司咨询科技产品销售方面法律问题~~~~
公司咨询科技产品销售方面法律问题~~~~ 律师老师好!我想咨询一下有关我国广电规章方面的司法解释,我准备销售数字电视机顶盒共享器,共享器就是把广电机顶盒内的数字电视信号以无线传输的方式传到副电视上,使副电视也可以看到主电视一样的图像,这样2个电视就可以用一个机顶盒看了,为客户节省了费用,但此种技术不同于破解,两个电视只能看一样的频道,当然破解的那种设备肯定是违法的,这种设备原理类似于无线路由器,电话子母机,并且信号是自己的分享信号也是为自己所用 不知此种设备是否符合电信相关规定,如违反,是否仅受到相关行政处罚而已,如罚没所得,罚款 不但承担刑事 民事责任吧
参考资料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对截传有线电视信号的界定及执法注意点
截取有线电视信号的本质是什么?笔者认为是“窃取”,即截取信号者用不正当的手段通过对有线电视线路某一部位的非法改造改变其中某一信号的传输方向,达到享用有线电视而不出初装费或收视费的目的。这种把他人的有线电视信号占为己有,是不文明、不道德的,同时也是违法的。
截传有线电视信号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在支线上截传信号。这种现象影响面较大,往往使一个小区的收视受到影响,至少是一幢楼,采用的方法往往是破线;
(2)在分支器上截传信号。撬开分支器锁头,有的把邻家的锁头撬掉换上自己的;
(3)在进户线上截传信号。这种现象十分普遍,由于有线电视的分配器及线路就附在住户的建筑物甚至阳台上,顺手牵羊,截取就十分方便。
(2)关于设备入网认证 我了解的是入网认定处罚相对人是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运营单位 也适用于一般单位 自然人吗
(3)此设备正规厂家申请 产品申请了国家外观专利(经查属实) 淘宝网销量很大
(4)广电与客户并无相关协议禁止使用此设备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z19841……(山东-济南)
提问时间:2011-07-05 2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