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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有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事宜

有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事宜 您好,我公司由于要和总公司下属的另外一个公司合并(本公司将清算、注销),需要提前解除目前的办公租赁合同。由于租赁合同中注明1.乙(我公司)提前解除合同要支付到2017年10月份的租金。而前面的条款又规定了2.甲(出租方)在乙方终止、解散、清算时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但是需要赔偿押金数额的违约金(三个月租金)。请问可以认为1.的规定是霸王条款吗?可以只支付3个月的违约金就解除合同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tyuka(上海-长宁区)
提问时间:2015-11-09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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